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示
(2023)粤0115 执6976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沙区有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胡超、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执行人刘兴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188号昌隆壹号8幢1单元701室,所得拍卖款576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刘兴258380.99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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