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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 执恢642号关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4 11:56:3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642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转花、黄敏仪、黄启城与被执行人李锦棠人格权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李锦棠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横沥镇冯马二村2队,所得拍卖款2230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买受人陈诗允代垫税费6691.20元;支付被执行人李锦棠唯一住房租金100800,由其儿子李志洪收取。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联系人:刘南石豪楠  020-830071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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