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6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转花、黄敏仪、黄启城与被执行人李锦棠人格权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李锦棠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横沥镇冯马二村2队,所得拍卖款2230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买受人陈诗允代垫税费6691.20元;支付被执行人李锦棠唯一住房租金100800元,由其儿子李志洪收取。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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