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7123号
关于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玲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36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玲雪应向申请人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46295.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张玲雪名下银行账户46889.33元,后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此前已还款12500元,故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为42351.5元,在收取执行费594元后,本院拟将多余案款3943.83元退回被执行人张玲雪,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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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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