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8130号
关于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兴良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87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胡兴良应向申请人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121.74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胡兴良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兴良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缴纳171.74元,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胡兴良名下银行账户171.47元。本院拟将多余案款171.47元退回被执行人胡兴良,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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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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