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8839号
关于张军与广州恒深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31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恒深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张军支付金额合计1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恒深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6925元,后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此前已还款4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95000元,在收取执行费1925元后,本院拟将多余案款40000元退回被执行人张玲雪,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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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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