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9170号
关于郭杰能与何家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57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何家豪应向申请人郭杰能支付金额合计27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何家豪名下银行账户27404元,后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此前已还款2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7100元,在收取执行费304元后,本院拟将多余案款20000元退回被执行人何家豪,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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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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