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10557号
关于李炳根与冯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思振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李炳根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思振向本院多缴纳案款159.91元,现将被执行人多缴案款159.91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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