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52号
关于申请人康建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626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康建英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故将被执行人多缴纳的案款100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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