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5执20151号
关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马宏珠百货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西安市莲湖区马宏珠百货店、马宏珠应向申请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20000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西安市莲湖区马宏珠百货店、马宏珠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马宏珠百货店、马宏珠已支付申请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足额款项,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划扣被执行人马宏珠715.48元,在扣除执行费200元后,现拟将多余案款515.48元退还至马宏珠原账户,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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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