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4593号
关于林细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刑初5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追缴林细兰违法所得17536元,发还给被害单位迪克顿男装店11000元、艾丽莎服装专卖店520元、KM男装店387元、JPT男装店1000元、KAKOU卡扣店2429元、美丽哲学女装店650元、李宁专卖店1000元、爱亲母婴店55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各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被告人林细兰退赔。因需执行退赔事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执行后,现本案执行到被执行人林细兰名下存款10140.3元。因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各被害人,本院对款项进行比例分配。经分配后,本院现将分别发放迪克顿男装店6360.86元、艾丽莎服装专卖店300.69元、KM男装店223.79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克米拉服装店的经营者赫志强代为领取)、JPT男装店578.26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卓柏服饰专卖店的经营者许伟章代为领取)、KAKOU卡扣店1404.59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卞扣服装店的经营者庞永杰代为领取)、美丽哲学女装店578.26元、李宁专卖店578.26元(由广州一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代为领取)、爱亲母婴店318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凡辰母婴店的经营者韦剑栩代为领取),本院现预按上金额发放执行款给各被害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