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256号
关于申请人张志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清研智网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274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清研智网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张志聪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于案件立案前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已划扣的案款17579.97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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