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15执1425号
关于毛隆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毛隆培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毛隆培没有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款项10000元,因被执行人毛隆培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100元,故本院拟将款项3100元回退被执行人毛隆培。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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