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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1425号案款项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09 15:09:3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1)0115执1425号

关于毛隆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毛隆培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毛隆培没有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款项10000因被执行人毛隆培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100元本院拟将款项3100元回退被执行人毛隆培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年五月九

 

联系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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