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15 执恢301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瑞恒学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方祥保、李坤芳、吴高进、湖北咸宁峻宇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范权华、黄学会、范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拟支付广东翔程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475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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