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24200号
关于程国栋与潘军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程国栋依据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9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潘军丽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军丽于2023年11月27日分别2次向本院汇入了执行款500元,合计1000元,而本案执行仅需收取执行费500元。因此,现需将被执行人潘军丽多缴的款项500元回退给潘军丽名下账户当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它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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