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51号
关于申请人陈敏华与被执行人陈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5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毅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敏华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3)粤0191民初5668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现将多划扣被执行人陈毅明的1020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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