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1088号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郭子聪银行卡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1794.80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在收取执行费198元后,剩余款项11596.80元退回被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郭子聪提交的收款账户确认书,拟向被执行人郭子聪退回案款11596.80元。社会公众对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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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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