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140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克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元利物流有限公司、吴伟思、增城市云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2执2117号案458118.25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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