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恢3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CHANG HSIAO PING 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树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张树深名下位于天河区汇景北路10-38双号B1278车位,所得拍卖款36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黄惠忠垫付税费46197.65元、支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剩余评估费100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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