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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执3520号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2 10:48:06  稿件来源: 作者:

(2023)粤0115执3520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相如你方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2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你方动缴纳本案执行费187元,申请执行人确认你方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已将款项支付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因你方是执行立案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无需收取执行费187元。本院拟向你方退回执行费187元,通过电话、电子送达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但仍未能联系上你方或收到你方名下收款账户的资料。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邮寄或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的方式,提供你方名下收款账户(需用本院收款账户模板、明确账号、具体支行、开户名信息、盖公章),并写上本案案号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将款项退发你方;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对你方应得款项进行提存。

特此公告。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吕本超、郭彤瑶     电话:020-83007191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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