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张仇菊、陈海峰、范云雪、刘永华、张增广、董霞霞、徐红芹、谭梦雪、杨志妹、魏金明:
关于谷秉青、刘伟财、黄威、周能、梁小龙、邓小轲、赖东添、吴心敬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刑初6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依照生效判决,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现金人民币23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仇菊20000元、陈海峰9000元、张永秀49000元、范云雪20000元、潘春燕10000元,剩余赃款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刘永华、杨德国、赵彩校、唐剑、张增广、董霞霞、李定、林悦宾、沈兰文、黄琳、张梅、杨舒服、罗秋华、徐红芹、刘碧玉、谭梦雪、杨志妹、魏金明、林鸿。因需执行退赔事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执行后,现本案执行到款项需退发你方。本院根据你方在报案时预留的信息,通过电话、邮寄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但仍未能联系上你方或收到你方名下收款账户的资料。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邮寄或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的方式,提供你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收款账户(需有明确的账号、具体支行、开户名信息)(签名按印确认),并写上本案案号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将款项退发你方;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对你方应得款项进行提存。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羿盟;电话:020-83007157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