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105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李宗君名下房产,所得拍卖款11227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杭州来拍网络科技公司拍卖辅助费用11227.68元、支付买受人陈嘉豪代垫的应由李宗君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7262.77元、支付被执行人李宗君保留租金以每月1000元计算六年共72000元(已支付一半的房屋租金36000元,现支付剩余的3600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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