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9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丰禄五金鞋材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丁氏鞋服有限公司、丁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丁吉峰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河雍办事处大定北路西侧金豫桂花苑别墅3排2号,所得拍卖款1306800元,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13068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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