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69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沙区有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胡超、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刘兴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188号昌隆壹号8幢1单元701室,所得拍卖款576200元,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5762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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