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2592号
关于李海浴与郭淑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浴依照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涉案房屋的主卧卫生间重做防水处理,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淑仪向本案汇入案款500元,随后申请执行人李海浴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因此,现拟将案款500元回退给郭淑仪。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它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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