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105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李宗君名下位于南沙区万科南方公元二街13号907房,所得拍卖款11227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被执行人李宗君一半的唯一住房租金3600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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