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4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振安投资有限公司、陈叙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所得拍卖款1986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吴甄甄代为垫付税费29492.38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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