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53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敏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张敏贤名下房产,所得拍卖款1506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杭州来拍网络科技公司拍卖辅助费用15066元、支付涉案房屋买受人张声慧垫付应由张敏贤承担的契税、增值税等合计103486.88元、支付被执行人张敏贤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陈润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番禺支行,账号:6228230088091524775)租金以每月1500元计算六年共10800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南、石豪楠 020-83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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