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5执7号
关于林惠初、黄少冰与梁建业、梁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建业、梁俊杰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林惠初、黄少冰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梁建业已履行完毕所有义务。现本院将划扣被执行人梁建业多余案款2319.23元退付被执行人梁建业。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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