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
关于冯兆行与林泽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泽铭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冯兆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何淑妹向本院提交(2022)粤广南沙第31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冯兆行的遗产由何淑妹、冯欣铧共同继承。因冯欣铧是未成年人,冯欣铧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何淑妹代为领取、管理。现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林泽铭名下存款3800元,现需将3800元退发案外人何淑妹。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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