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
关于被执行人张洪宝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洪宝违法所得(以本判决查明事实为限)发还被害人李坦、罗彩玉,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张洪宝退赔。因张洪宝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洪宝主动缴纳案款10000元,现拟分别退付案款5000元给(2022)粤0115刑初148号案被害人李坦、罗彩玉。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刘南、郭彤瑶 联系电话:020-83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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