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恢3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CHANG HSIAO PING 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树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张树深名下位于天河区汇景北路10-38双号B1278车位,所得拍卖款364000元,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364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