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6号
关于何天平与谢志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209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志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何天平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谢志华已履行完毕所有义务。现拟将本院在(2024)粤0115执6号案中划扣被执行人谢志华多余案款4440元退付被执行人谢志华。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吕本超、樊嘉仪 020-830071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