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5执1502号
关于申请人梁桂洪与被执行人冯桂芳、梁镜华、冯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桂芳、梁镜华、冯凤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梁桂洪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镜华向本院申请保留生活必须费用,现将被执行人缴纳案款3000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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