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执16624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9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泽新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泽新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10946.03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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