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恢2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康富、黄沙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许康富、黄沙沙共同共有的位于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61号5座1梯401号,所得拍卖款108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刘本超代为垫付税费10880元、支付被执行人许康富、黄沙沙房屋租金115200元、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执26004号案618917.41元、支付广州市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执5557-5561号案3845元、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执30516号案995.5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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