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89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晋朗五金店与被执行人邱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邱忠杰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晋朗五金店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邱忠杰名下存款2490.42元,现需将2490.42元退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晋朗五金店。因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晋朗五金店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对公账户,现授权冯映珊代为领取执行款项2490.42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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