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66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洁琼、郭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9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洁琼、郭光国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现将被执行人缴纳案款5810.59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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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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