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符政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67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符政宝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符政宝向本院多缴纳案款1.41元,现将被执行人多缴案款1.41元退回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许东俊 徐宏哲 020-8300712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