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戴小梅与郭泽生、莫嘉明、郭景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莫嘉明应履行向申请人戴小梅一次性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义务;郭泽生、郭景洪对上述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莫嘉明应履行向申请人戴小梅一次性返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及本案执行费由郭泽生、莫嘉明、郭景洪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郭泽生足额执行款项,现拟将村委发放至本院的被执行人郭泽生2753.78元案款退还至被执行人郭泽生,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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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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