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9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亮波与被执行人林进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QAB783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所得拍卖款31360元,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313.6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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