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恢122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国钧与被执行人杨清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杨清晖名下位于郢中镇建设大道(盛世滨江)7幢(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公司)2单元1501号房,所得拍卖款27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潘国伟代为垫付税费4080元、支付被执行人杨清晖房屋租金57600元、支付债权人周斌良19763.38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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