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15执恢2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海波与被执行人黎学俭、黎彩明、黎学勤、黎洪发、麦梅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黎洪发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头管理区集贤大街33号,所得拍卖款67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执2276号案66806.34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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