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恢293号
关于潘祖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刑初63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应追缴潘祖泉违法所得(以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各被害人(追缴数额以各被害人损失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为准);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潘祖泉予以退赔。因潘祖泉未履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祖泉主动履行本案退赔义务。本院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被害人,现将执行到位款项发放给各被害人(刘海清3822元、陈晓洲100元、李庆云20000元、王芝华1244.4元、孙艳2154元、周演侣500元、周红300元、黎美玲10000元、石楚儿2500元、严凤燕177.57元、邓海华8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它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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