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230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WESTERN DIGITAL TECHNOLOGIES,INC.)与被执行人梁子林、刘晓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子林、刘晓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WESTERN DIGITAL TECHNOLOGIES,INC.)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刘晓明名下存款4250.07元,现需将4250.07元退发申请执行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WESTERN DIGITAL TECHNOLOGIES,INC.)。因申请执行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WESTERN DIGITAL TECHNOLOGIES,INC.)为美国公司,没有国内收款账户,现授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为领取执行款项4250.07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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