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1788号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雨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雨生向本院申请保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按1200元/月的标准保留其半年最低生活标准,现将向被执行人刘雨生发放2024年1月至6月生活费合计7200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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