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A CORPORATION与山东宝和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2月04日扣划到被执行人金莹名下存款9,303.5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9253.51元依法退发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VIA CORPORATION为韩国公司,现授权其代理律师刘凌柏温代为领取执行款项9253.51。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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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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