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15 执恢672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汉清与被执行人陈振科、陈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所得拍卖款700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7006元、支付广东中正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20000元(上述款项申请人吴汉清已垫付,在本次分配中优先发还申请人)、支付债权人侯荣明56343.53元、支付债权人深圳市前海宝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48850.58元、支付债权人戴耀文164922.2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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