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15执27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苏雄、刘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苏雄名下的房产,所得拍卖款271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被执行人苏雄唯一住房租金8208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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