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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善意文明执行

发布时间:2020-08-21 10:05:03  稿件来源: 作者:dyk

如何准确理解善意文明执行

——中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

宋劲松    

要点提示:疫情期间,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活封”“分期解冻”等查控方式,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因势引导通过分期履行、盘活资产等方式,避免被执行企业直接问破产,既保障了债权的可实现,又化帮助被执行企业增强“造血功能”,顺利复工复产,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索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17599号、22210号。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迪尚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尚公司)。

被执行人:曾旭。

被执行人:林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迪尚公司、曾旭、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8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迪尚公司应向中保公司返还投资款250万元;迪尚公司向中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11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曾旭对迪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814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作出(2018)粤0106民初281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迪尚公司应向中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最后一期利息1.05万元及逾期利息;曾旭、林敏对迪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1022日立案执行。

二、裁判

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迪尚公司、曾旭、林敏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该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法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委托曾旭、林敏户籍所在地、迪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过多方查找,执行法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0433.07 元,并在(2019 0106 17599号案中扣划了该笔存款,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旭名下车牌号为粤EZL728汽车及被执行人迪尚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XUG756汽车各一辆;在(2019)粤010622210号案中又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旭、林敏名下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北一街29403房房产。申请执行人中保公司提供保全查封清单认为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财产,应尽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固定资产,请求将两案合并执行。执行法院遂将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多次主动与当事人双方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但由于双方积怨较深,执行和解多次陷入局。国内疫情暴发以后,该院感觉到此时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的最佳时机,尽快复工复产恢复企业造血功能是解决本案债务纠纷的关键。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重点以申请执行人为突破口,找到申请执行人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后,法院主动与其联系,告知疫情下被执行人经营现状,指出若想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最佳方案是适当降低借款利息,体谅特殊时期被执行人的经营困境,同意让被执行企业分期履行,共克时艰。经过经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申请执行人接受了法院建议,同意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两案款2年内分期履行完毕每月按照先息后本顺序还款,剩余金额利息按1.5%计算(原判决月利率为2%。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扣划的案款扣除执行费33585.49元后已将剩余286847.5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也按双方的和解协议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部分强制措施,该两案以裁定终结执行结案。

三、评析

疫情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均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依法提供更有力有效的诉讼服务和司法保障。本案中,该两案被执行人是生产环保用品的民营企业,掌握着这一领域的核心技术,生产的产品市场需求大,公司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公司出现债务纠纷的原因是由于股东之间在产业结构调整及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各方无法调和相关矛盾而爆发摩擦,最后走向诉讼程序,导致企业一时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停滞的局面。而此时正遇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国内产品市场需求骤减,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作为股东的申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企业相关财产偿债,执行法官经过估算,如果简单采取杳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据申请强制关停企业,拍卖生产设备,不仅申请执行人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且企业破产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引发一系列新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19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避免过度执行,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同时,《意见》对封、冻结、变价、偿债方式、惩戒、案款发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操作规则,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尤其是疫情期间在执行案件中贯彻落实好该《意见》,能够真正确保战“疫”和执行两不误,服务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善意文明执行首先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强调善意文明执行并非否定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为了实现法律文书确认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权力,而运用国家强制力促成义务主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一项基本活动,也可以说是利用公权力救济私权利的活动,强制性是其最基本的特性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而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项权利无法兑现,国家法治尊严和法律权威受到藐视或亵渎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及时行使国家公权力综合采封、冻结、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执行中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在追求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首先更需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执行法院在两案的执行过程中,多拳出击,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并适时扣划了个别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涉案房产,以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采取强制措施形成执行威慑的同时,也加大对被执行人明理释法力度,为其分析企业发展状况和当前社会形势,努力引导被执行人同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通过采取分期履行、盘活资产等新的偿债方式还清欠款避免破产。

(二)善意文明执行同样需要灵活执行适度执行。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更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主要抓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弱,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目前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更应确保执行工作融入到依法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大局中。执行法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最小限度影响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相统一的情况下,综合采取更加丰富、灵活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对企业正常运营必需的不动产、设备、资金等,原则上不予封;组织和鼓励当事人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减免债务数额等方式清偿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鉴于被执行企业有较好发展前景,同时也表示愿意履行的情况,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中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企业车辆只进行车辆档案登记查封,未实施现场扣押车辆;对维持经营的工厂设备等资产未贴封条“死封”,二是允许被执行企业在不转移变卖和损害资产价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在采取惩戒措施时,根据本案被执行人医院履行的情况,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基础上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效融合。

(三)善用善意文明执行方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并非冰冷、机械的,也应当有温情脉脉的一面,在强调执行程序强制性的同时,也应体现法律的温度,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执行法官既要强化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要创新执行方式,依法采用善意文明执行方式,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在执行司法活动中不断淬炼自身业务能力和政治水平,解决执行案件当事人各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案中,执行法院综合考虽执行案件纠纷的根源、双方当事人关系、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和当下社会形势,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因案施策引导和解,从而让申请执行人主动做出利益让步,被执行企业心甘情愿配合执行,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顺利实现的情况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被执行企业恢复造血功能赢得机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省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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