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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抗疫物资构成破产企业复产条件

发布时间:2020-08-13 10:04:23  稿件来源: 作者:dyk

生产抗疫物资构成破产企业复产条件

——广州市众品气雾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张蕾蕾

要点提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企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在抗击疫情的形势下,破产企业复产能够满足防疫特殊需求,且符合复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及时准许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助力防疫物资供给。

案例索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破申178号。

一、案情

申请人:广州众品气雾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品公司)。

众品公司系成立于20097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金属结构制造、阀门和旋塞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润滑油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进出口等。众品公司自2009年成立至2015年,其气雾阀产品的产能一度位居全国前四,月产量达2500万支,月产值达500万元。但因众品公司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同时由于制造业整体下滑等因素影响,导致该公司负债2800万元,自2016年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截至2018年底,众品公司资产仅剩余机器设备、配备和少许库存产品,市场价值仅约为5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191017日,经众品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81962号决定书,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1912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申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众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众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尚未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众品公司管理人于202022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报告》,以众品公司生产的气雾阀产品属防疫相关物资,且具备复产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生产。

二、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众品公司生产的气雾阀产品是各类医疗卫生、清洁喷剂产品的重要配件,产品为防控疫情所需,市场需求旺盛。且众品公司有多年生产气雾阀的经验,厂房场地充足,生产线完备,具备恢复生产和继续经营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需求,众品公司恢复气雾阀产品的生产经营,对抗击疫情有益,同时有利于众品公司重新恢复经济活力,提高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批复许可众品公司继续气雾阀产品的生产经营。

三、评析

(一)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的决定程序

破产法律制度,通过及时切断债务人的债务扩张,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破产企业盘活资产,提高偿债能力及重整率。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继续经营或恢复生产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界限,规定了不同的批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依照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管理人提出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营业或停止经营。

破产法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后,决定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进行的决策权进行区分,主要原因在于从法院裁定受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经过指定管理人、发布清算公告、债权申报、债权审核等一系列的程序,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人数众多,动辄上百成千,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前期工作将繁重而复杂,时间难以把握。若债务人具备继续经营条件或应停止营业,但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具备召开条件而悬而未决,将延误商机或产生扩大债务的不利因素。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赋予管理人决定债务人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的权利,并经由人民法院许可,既可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破产企业的经营状态,又可由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是否继续营业则应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在于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最紧密的利益关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形成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对破产企业的决策与监督。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可激励债权人更为积极的为实现债权,而选择更能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增加其商业价值的方案。在债务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比股东有更大的驱动力选择最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破产解决方案。

在本案中,因疫情防控紧急事态需要,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调查了解,认为众品公司具备复产条件,决定恢复众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申请法院许可破产企业复产。众品公司经营产品范围广泛,合议庭在审查时认为,在新冠状肺炎疫情下,一方面对原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破产企业,应助力其恢复生产的决定,提高其商业价值并保障市场供给;另一方面,允许债务人带“病”复产,更应严格谨慎,避免新债务的产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范围上,合议庭作出了限制,结合债务人的生产条件及市场需求,仅许可生产目前疫情防控需求量大的气雾阀产品。

(二)人民法院审查许可破产企业因疫情防控复产的规则

在疫情防疫期间,人民法院审查企业破产企业复工复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性质。在疫情防控的形势下,是否应继续经营不仅涉及企业的商业价值判断,更需符合疫情防控的整体要求。特别是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为经济利益而恢复生产,需首先评估是否符合疫情防控的大局。新冠状肺炎疫情的突如其来,导致短期内对防疫物资的需求激增。而由于疫情影响生产,产能一时未能跟上而进一步造成了物资短缺。原先从事防疫物资生产的破产企业,因疫情的突发,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后所面对市场需求和市场环境一时间有天壤之别。某些原已陷入经营困境或因市场疲软而欲破产止损的企业,可能因疫情又获得大量的订单要约,有再次焕发生机的可能。疫情同时也对一些涉民生民计的企业的持续生产造成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许可破产企业复产时,应考察生产企业的产品性质是否为防疫物资或民计民生所急需的产品,若属于应优先考虑,及时许可,帮助破产企业抓住商机,同时助力防疫物资及民生民计产品的供给,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阶段,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效,在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重心已向促进经济回升,积极有序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市转移。人民法院更应紧跟形势,倡导“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在注重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同时,配置好债务人的资产资源,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人企业再生,积极推动符合复产条件的破产企业复产,最大限度的释放破产审判价值。

2.复产条件是否具备。企业具备复产条件是恢复生产的先决条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一般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及决定债务人的各项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于破产企业是否应继续经营,一般由管理人进行调查判断。受限于破产管理人自身的业务能力,及对债务人企业资产状态、生产经营条件的掌握程度,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是否具备复产条件的判断是否准确应经过人民法院的复核与审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本身已陷入财务困境,复工复产将涉及到资金、人员、生产资料等的调配,有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在尚未形成债权人会议参与决策之前,对破产企业经营状态的决策定位,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继续破产企业经营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如对企业场地是否符合生产条件,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是否完备充足,前期资金、人员是否到位等生产经营条件,应进行考察,充分论证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可行性,综合衡量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及社会利益,确保管理人勤勉审慎履职。

3.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在新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根据政策的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是破产企业复产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许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时,应根据疫情期间的防控要求,督促管理人及复产企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包括制定日常防疫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排查员工健康情况、配备口罩、消毒液、体温探测仪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生产办公场地通风条件,定时做好办公场所、生产区域的消毒及卫生等措施。破产企业复产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将疫情防控贯穿破产企业复工复产全过程。

4.合法合规生产与用工。在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复工复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防疫期间生产经营的政策规定应进行把关,监督破产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创造安全生产环境,督促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对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疫情发展形势瞬息变化,防控政策要求也会随之调整。人民法院在此期间,应督促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在按破产法程序申请复产许可及依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政策敏锐度,时刻按照疫情防控的全局部署的要求,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生产。

5.府院联动,加大监管。疫情期间,破产债务人恢复经营,不仅要依照破产法的程序启动,还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政策资金支持、营业许可、物资调配、税收、社保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人民法院应联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中心、税务管理部门等,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畅通破产企业复产渠道,协同加大对破产企业复产的监管,指导管理人尽职履责,使破产企业在疫情下安全有序复产。

6.合理控制生产规模。疫情发展难预测,引起市场需求非常规波动,允许破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带“病”生产,更要对生产规模进行合理估算,严格把控。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尽量按订单生产,避免产品积压引发新的纠纷及债务。但对于因疫情防控政策性要求,原为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或保障民生民计供给产品的破产企业,在资金、原材料等充裕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产能,努力保障医疗防疫物资及民生产品的供给。

7.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权人尚未参与破产企业事务的决策。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恢复经营生产作出商业价值判断,并向人人民法院申请许可,人民法院在平衡社会利益、债务人利益的同时,应坚持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能过分强调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忽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及公平受偿。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应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债权人汇报,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经营。同时,在企业恢复生产后,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把握生产经营动态,应势而变,视情况或停止生产,或转换破产程序,争取企业重整,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8.及时原则,破产企业符合复产条件时,人民法院应抓住时机,及时批复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对破产企业继续或停止营业,由管理人进行甄别判断,但管理人并无决定权,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许可才可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这就给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带来一定的决策压力,无可避免的需介入“商业价值判断”,审查管理人申请破产企业恢复经营是否有利于提升债务人商业价值,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但商机转瞬即逝,若不抓住时机,也许将错过困境企业重生的机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复产条件时,应充分与管理人沟通了解,在必要时通过走访破产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尽可能全面的把握了解破产企业的经营状态及复产条件,并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本案中,经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及调查,查明众品公司生产的气雾阀产品是各类医疗卫生、清洁喷剂产品的重要配件。而目前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消毒物资紧缺,市场需求量大。众品公司生产场地充足,生产线完备,员工符合健康条件,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恢复公司经营的意愿也非常强烈。在确认债务人符合复工条件后,合议庭当日即批复同意其恢复生产,积极而审慎的行使破产审判职能。

(三)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保护功能,助推实现多方共赢。

破产法律制度是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提升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同时也是对一个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考量指标。破产法律制度除了让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外,还具有“拯救保护”功能。陷入困境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个别清偿及债务计息,解除对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构建债权人会议制度共同决策,由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公平受偿,避免个别清偿造成的失序状况,减轻困境企业的金钱债务。同时,破产法也允许企业“破产不停产”,在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下,允许破产企业继续经营,争取有效盘活资产,逐步恢复运营能力。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债务人更有可能在破产程序的保障下,逆境重生,获得渡过债务危机的机遇。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解除企业困境、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此条规定明确了为债务人提供的融资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获得融资进一步提供司法保障,争取更多资本关注破产企业。

在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多地法院积极运用“主体拯救”理念,开拓“破产不停产”的破产审判思路,积极助推从事应急物资生产或涉民生产业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本案中,经调查了解,众品公司在陷入财务危机之前,其产能一度位列全国前四,但由于盲目扩张及资金链断裂导致亏损,生产停滞,严重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公司仅存的资产,原值1850万元的生产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评估价值仅为107万元。而该公司负债2000多万元,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但若实现复产,在资金及原材料供应相对充裕的情况下,三个月内可稳产在2000万支水平上下,产值约为280万元。合议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市场主体拯救机制的积极作用,帮助破产企业在危机中寻找“生机”,抓住新冠状病毒肺炎防疫物资市场需求的契机,迅速批复许可众品公司恢复气雾阀产品的生产,使其生产线重新恢复产能,盘活资产以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缓解市场上防疫物资的紧缺,助力共抗疫情,助推实现破产企业有效救治、债权人权益保障及疫情有效防控等多方共赢。202033日起,众品公司已逐步有序复产,已收到近1000万支气雾阀产品的订单要约。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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